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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教你: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运营

来源:未知编辑:2018年05月08日 16: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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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监管政策不断出台,合规步伐加快,一揽子互金规范发展体系正成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产品框架有据可依,不合规产品都需要根据政策进行合规整改。 

该背景下,如何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逻辑?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整改要点是什么?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与业务合规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肃清之后的下一个爆发口在哪? 

对此,零壹财经·零壹智库于4月27日在北京王府井希尔顿酒店举办了"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合法合规发展"学术专题讲座,邀请互联网金融法律专家李爱君就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合法与合规路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文梳理了李爱君教授课件所讲的核心重点。 

1、互联网金融七种业务模式的合法、合规性质界定 

互联网金融合法运营的基本业态,就是央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里的七种模式,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金融消费公司、互联网基金销售。 

“合法运营”首先是主体资格,如最近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整治问题,没有资质、没有持牌去做就是违法违规的。对于网贷机构也意味着这样的问题,首先运营主体合法,继而运营行为合法,然后流程合法、产品结构合法,最后是与其它机构合作要合法。 

"合规运营"不是行政法规,而是互联网金融将来要持续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问题,它包括内部管理、内部控制、企业伦理与文化、诚实信用原则、企业社会责任。上世纪70年代美国在金融机构里面推出的"合规",最近欧盟英国等国在金融机构监管过程中推出"文化",就是说不仅要合法合规,还要上升到企业的文化这个层面。 

网贷 

网贷平台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运营是依法吗?暂行办法是一个规章,它的依据是《公司法》,《暂行办法》规范的是平台行为。主体资格依法设立指的是依《公司法》。比如说P2P平台想上市,所有日常管理都按照《上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运作,"信息中介"不是网贷的主体,而是业务规范。 

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按照《指导意见》定义,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公开进行股权融资的形式,它必须通过股权融资中介平台,主体平台一定是经过证监会核准的,其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第十条和第二条,第十条是界定“公开”,第二条是规定《证券法》调整的客体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应经证监会的核准。 

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的主体资格是根据《指导意见》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做互联网保险业务一定要拿到保险的资质,总之是一个严格的牌照制。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保险发展不像网络借贷,因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主体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是民间借贷的居间人,没有资质的问题。互联网保险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仅是互联网保险,保险业也是未来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前景的领域,因为人类社会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先是银行,然后是资本市场,未来应是保险行业。保险是实现保障型社会的重要方式。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根据《指导意见》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运营。互联网支付是牌照制,其运营的主体资格首先是支付机构,然后经监管部门批准才能经营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信托为什么没有野蛮发展?因为互联网信托的本质还是信托业务,根据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机构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信托机构,因此互联网信托 

是由信托公司来做,指导意见非常明确。消费金融也是牌照制。 

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主体一定要有资质的,要有基金销售的资质。 

2、“吃透”网贷暂行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运行模式,首先要根据《暂行办法》,把《暂行办法》的地各条规定之间的逻辑,及其与其它法律之间的逻辑要搞清楚。 

《暂行办法》第十条的十三项的禁止行为和其它条款的禁止行为都有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它不仅仅是《暂行办法》的规定,还是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要透过《暂行办法》的规定,看到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其它法律的规定。 

1)关于穿透式监管 

《指导意见》里面提出了行为监管,整治方案在行为监管的基础之上又提出了"穿透监管"。什么是穿透监管?穿透监管是指监管资金从哪里来,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合规;监管资金的流转过程,即流转过程的合法与合规;监管资金用到什么地方,即用途的合法与合规。金融是资金从有盈余的地方流向缺少资金的地方。在法律层面,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就是一种穿透式监管的表述。监管是事先的。行为监管是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监管机构运营行为,宣传、营销,还有产品。 

2)对变相自融、自担的判断 

变相自融与自担的判断,实质就是“穿透监管”的运用,或者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运用。具体说,从形式上看不出有违法与违规的问题,但实质上是违法或违规。如网络借贷平台与担保公司都隶属于一个母公司,平台上的借款方90%都与其母公司和平台有关联关系,甚至都是母公司的子公司。通过“穿透式”监管,此模式就是变相自融;如果这些借款方都是母公司的子公司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就是变相自担。 

3)几百个亿存量的P2P平台,怎么做合规? 

李爱君:在备案过程中,有的平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来转接资产,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持牌的,也要整顿和清零,否则影响平台备案。 

P2P平台需要摸透监管规律,要保证不发生纠纷,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如何防止纠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经指明了方式。纠纷是能够控制的,例如阿里巴巴的,那么多的假货问题怎么没有出现群体性事件呢?淘宝网有一个解决纠纷的部门,这个部门受理的案件是全国法院一年所判的案件的几倍,它自我消解了。现在杭州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它把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影响商誉的案子解决掉了,它赋予了平台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义务。这是一道防线,也是保护自己不违法违规、出问题的一道防线。 

监管没有给P2P平台金融牌照,P2P不是借方也不是融方,但担了一定的责任,因为赋予你的义务远远大于居间人的义务。 

现在的网络借贷案件一有的诉合同违约,到法院合同三厅。合同案由和民间借贷的案由在法院是两个厅,未来肯定要到一个厅去。彭林教授说,备案结束之后平台没获得备案却还在做的话,就是非法集资,还用解释吗? 

4)怎样做金融消费者教育? 

P2P行业需要做的还有消费者教育。 

传统金融机构也做教育,如央行和银监会对银行的投资者进行教育。P2P网贷可以吸取传统金融机构的教育方式,教育是可以黏住客户的,实际上宣传自己的机构的同时也在获客。 

有一年某家银行找到我们合作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教育工作,走社区进行宣传。第一年该银行某分拉着脸、不高兴,第二年特别的高兴,因为走了社区,被教育的受众都成了他们的客户;第三年他们就抢着做,因为做出甜头了。 

P2P网贷的义务,很多义务做好了都是平台的权利,做不好就是义务。比如第一项,"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 "依据什么"?依据不同,带来的成本不同,潜规则的空间不同。 

5)资信评估与项目审核怎么依法合规? 

资信评估,就是风控要做的。P2P平台"网上发布"所有的信息要遵守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仅要遵守信息披露的管理规定,还要遵守国家的《广告法》和《网络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安全法》。 

"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不太有操作性,比如说自然人和机构,自然人怎么审核?看你近几个月的流水,让你填问卷,不动产多少,金融资产有多少,资信评估、客户的级别评估,传统金融机构对所有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有多大,风险承受力有多大,借这个评估收集信息。收集信息要适当,要合法、要最小化,《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写了这些原则。 

关于"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资料不得删除篡改不得泄露借款人和出借人信息"条文,可以参考银行怎么做的,银行业走到今天,数据的应用是它的核心竞争力,每个银行都有大量的数据,这个数据怎么应用?这个核心竞争力的背后面临风险,未来银行在传统风险的基础上面临一个信息和数据应用的风险。P2P网贷从一开始就涉及信息、数据的问题,很多风控都喊着大数据。无论你是网贷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信息应用的风险,收集信息是第一环节,我怎么收集信息?数据又是怎么应用的,涉及的风险点很多。 

数据应用是一个风险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网络安全法》里面对个人信息做了定义,《民法总则》里面个人数据、个人信息是分开的,未来收集、使用要分清是数据还是信息,不分清对P2P平台的应用发展是不利的。收集的数据特定指向一个自然人就是指向个人信息;收集的数据不能指定一个自然人,加上其他的数据能够指向自然人,这是个人信息;不指向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这是数据。数据或者信息不特定指向一个自然人,这时你运用的空间、处理的空间就很大。 

前一段时间监管层出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范》,它对敏感信息、隐私信息、一般信息都进行了定义,不同类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同,《网络安全法》里面带来风险最大的是个人信息保护。 

收集个人信息要遵守原则,就是合法性原则、适当的原则、最小化原则。收集信息要提示风险,首先告诉信息主体,收集信息怎么用,用的时候会带来什么风险,这是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告知之后,敏感信息一定是明示授权,不是默示授权。收集来的信息要存储,《网络安全法》要求存储的信息一定要符合存储信息的技术标准,不能泄露,它要求存储的量不同,存储的信息也不同。我们国内的机构有什么就收集什么,收集完了以后放在那里,这样风险也大,国外机构收集了信息之后不存储,而是让第三方存储,或者第三方信息用完了以后不存储。 

为什么数据风险大?因为它一出事就是刑事问题。个人信息存储要符合技术标准,最好的方法是不存储。使用完以后信息有一个期限的保存,用完以后就删除。风险最大就是转让给其他主体使用。很多企业在信息转让的时候,事实上还要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因为你要告诉它用途和转让的行为,另外一个机构的用途不一样,主体已经不一样了,要经过授权,否则转让信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6)债权转让怎么做才合规? 

李爱君:关于债券转让的合同要素问题。举例说明,第一次形成债权时候是4个月期限,然后一个月输出来,利率不变,期限变了,主体变了,根据《合同法》,金融的合同,凡是借款合同里面,期限、利率,是签订合同的必要条款,这种条款变了,是否这个合同就变了?有研究《民法》律师说债权可以部分的转让,但是对于借款合同来讲,期限是合同必要条件,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合同法里面债权转让一定是主体变更,内容不变。如果主体不变,内容变了,按《合同法》里面这不是债权转让。 

如果主体变了,内容也变了,就是债权合同。一般民事合同和金融合同不一样,金融合同期限是非常重要的要素,是签订合同必要的一个内容。如果主体变了债权内容不变,这就是一个债权转让,这是民事和金融不一样的地方。《合同法》的债权是一般民事债权,不涉及期限的问题。但是金融债权不一样,有期限,它和一般民事行为不一样。 

原文链接:

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22362.htm

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224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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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是独立的新金融知识服务机构,建立了媒体+数据+研究+智库的独立第三方服务架构,拥有新媒体、零壹研究院、零壹数据、零壹智库等服务平台。 

零壹财经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起单位并任投资者教育与保护专委会主任单位、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员机构、湖北融资租赁协会副会长单位。 

零壹智库

零壹智库是零壹财经旗下的内容品牌及研究服务平台,坚持独立、专业、开放、创新的价值观,包含零壹研究院、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零壹租赁智库等研究机构,建立了多元化的学术团队,通过持续开展金融创新的调研、学术交流、峰会论坛、出版传播等业务,服务新金融机构,探索新金融发展浪潮。 

 

猫扑网友:Sam| 绝情△
评论:男人有了烟,有了啤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姿色,也就有了悲剧

凤凰网友:清高 Demon,
评论:成熟的人不问过去,聪明的人不问现在,豁达的人不问将来。

天涯网友:她有我保护
评论:爷爷说他们那个年代。谁考试不会答。就答说毛主席万岁。没人敢打叉。

本网网友:Chafferer  迷心
评论:真正能阻止离婚的婚姻法是:离婚后房子归国家!

网易网友:摆摊卖青春
评论:好的文字是这样的:你写得不动声色,我看得肝肠寸断

淘宝网友:心悲 2/2star°
评论:再多各自牛逼的时光,也比不上一起傻逼的岁月!

百度网友:你给的牵绊╮
评论:一切不以睡眠为目的的度周末,都是耍流氓!

腾讯网友:不懂得挽留ゝ
评论:不为人知的猥琐是闷骚,无伤大雅的猥琐是情调。

其它网友:ヾ荆棘里的花
评论:我故意努力学习,故意勤奋工作,故意节俭生活,但绝对没故意买不起房。

天猫网友:空景 Sadnes╰つ
评论:做女孩一定要经的起谎言,爱的起敷衍,忍的了欺骗,忘得了诺言,放的下一切,最后用笑来伪装你的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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